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行他〔1999〕25号]  [1999-10-21]

  根据2017.09.22 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闽执行字第35号《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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