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月快报增设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1999〕683号]  [1999-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及时反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现将税收月、旬快报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月快报中增加第90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此项为第56项“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数。
  二、税收月快报审核公式第4条相应改为:
  l3=l6+l23+l29+l33+l41+l54+l66+l69+l90
  三、税收旬报“税收收入合计”中亦相应包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在编报1999年11月、12月税收月、旬快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1月份各类会统报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在12月份(代年报)会统报表中如何反映总局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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