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青海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60号]  [1999-1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征求保留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函》(青政函[1999]3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费、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费、印刷业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录音及录像出版物许可证费、录像播映许可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费、衡器专营专卖和衡器使用证证件费、锅炉使用证工本费、槽车使用证工本费、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费、司炉(电焊、水化验)安全合格证费、工伤劳动鉴定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管理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登记费、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治安管理许可证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警械配带证费、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盐准运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全检查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养路费车辆注册登记证及审验合格证工本费、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费、集体采矿登记费、个体户验照贴花工本费、营业执照证框塑封工本费、矿长安全资格证工本费、发票准购手册、计算机磁卡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新增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细中药材麻醉药品投料监督费、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进青建设施工队伍管理费、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查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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