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61号]  [1999-10-17]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少数确需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函》(甘政发[1998]82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本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施工排水费、机动车检测费、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耕地造地费、土地开发复垦费、荒芜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费、建筑管理费、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说。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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