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71号]  [1999-10-17]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保留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浙政发[1998]2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费、车辆检验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建筑工程特种消防装备费、沿海航政费(沿海航道养护费)、汽车交易验证费、企业标准化评价发证费、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爆破工程审核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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