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9]46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畜禽产品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并收费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的有关规定,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畜禽产品,不属于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检验监测)范围,因此,不得收取检疫(检验、监测)费。
二、关于畜牧兽医防疫监督机构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收费分工问题。对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畜禽产品经过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检疫(检验监测)收费必须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9]46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畜禽产品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并收费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的有关规定,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畜禽产品,不属于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检验监测)范围,因此,不得收取检疫(检验、监测)费。
二、关于畜牧兽医防疫监督机构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收费分工问题。对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畜禽产品经过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检疫(检验监测)收费必须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