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电〔1999〕62号]  [1999-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政策规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标准和调整企业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收入以及补发的养老金已经基本发到有关人员手中,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企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的工作也在根据企业自身效益情况逐步展开。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中央的政策规定宣传不够,工作不细,在中央根据各地原来上报的拖欠总数,一次性补发拖欠养老金的补助资金下拨后,又反映还有较大数量的养老金拖欠,要求中央增加补助;一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甚至产生了新的拖欠;少数企业不顾本企业效益状况,盲目攀比增加工资。个别地区因养老金拖欠等问题甚至出现了集体上访、阻断交通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央12号文件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周密的实施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规定,把补发拖欠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做细做实;要切实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真正了解中央的政策规定精神;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及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做好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抓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要确保在国庆节前补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中央财政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养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数补发,确有漏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以后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之外各地新提出的漏报少报的养老金拖欠(不含原行业统筹的拖欠),由各地负责,采取积极措施逐步予以补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已参加了统筹但在参加统筹前形成的拖欠,以及未列入国家规定统等项目的养老金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一面补发过去拖欠,一面产生新的拖欠。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实后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三、认真指导企业工资调整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工资调整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水平应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而不能盲目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同步调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调整工资,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今年国家已经采取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对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改善,为企业自主增加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调整工作的政策指导,使企业在晋级增薪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要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有利于企业增加效益的政策,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四、认真抓好检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庆节前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的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级补助的资金,任何地方和企业都不得截留,严禁挪作他用;要认真核实发放的金额和人数,防止虚报冒领,对违规违纪者,要严厉惩处。对因工作不力影响资金拨付发放甚至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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