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1165号]  [1999-09-0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提高涉外经贸文件认证收费标准的申请》([98]贸促法字第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将你会对申请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进行认证的收费标准,由每份40元调整为每份100元。申请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认证证书可另收50元加急费。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二、商标注册认证和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国家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文件第二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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