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6号]  [1999-0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3]4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账原则
  1999年6月30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今年上半年各科目记录的业务和新旧制度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将原会计报表转换为新的会计报表。新的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余额,收入、支出类科目今年上半年的累计发生额,作为新制度各科目今年7月份的期初数记入新账。
  二、具体科目调整
  (一)货币资金的结转。
  对原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货币资金科目,分别按以下要求结转:
  “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现金”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库存有价证券”或“债券投资”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债券投资”科目。
  (二)往来款项的结转。
  依据新制度中有关“暂收款”、“临时借款”核算内容说明,将原制度“基金暂存款”、“暂收款”、“周转金”科目余额按其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后,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临时借款”科目。
  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暂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其中,属于1998年从中央财政借入的养老金借款,转入新制度的“临时借款”科目。
  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暂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付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结存”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科目。
  原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四)失业保险金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通过增设“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科目核算。
  (五)对于原制度规定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和转业训练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25号)调账。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属于系统内部报表,将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予以修订。在未修订之前,暂按原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二)经省级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新制度执行,具体科目设置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9]25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已建立上述两项基金的地区,应分别建账核算,新旧制度的转换与衔接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范围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比照新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各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旧账的清理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做到账表相符,严格按照新制度设置的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核算。在新旧制度衔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表(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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