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的通知

[财评协字〔1999〕6号]  [1999-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形象,保证评估质量,结合行业的特点及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

  附件一: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形象,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的执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他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四)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利害关系。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资产价值的分析、估算和判断。

  第三章执业能力与执业规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执行资产评估规范,合理运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专业判断。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如实向评估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和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和规定的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工作程序,收集评估所必需的资料数据,方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不得按照他人旨意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资产价值作为评估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与误导性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环境及条件限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与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谒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客户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勘查,并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向客户阐明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执业中所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其评估结果保密。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的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一)客户书面允许;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评估协会通过一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不得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协作,维护行业信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一)诋毁、贬损同行的信誉;

  (二)利用回扣、提成等手段;

  (三)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垄断行业、地区、系统的评估业务;

  (四)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进行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知识水平与执业能力,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及规章的继续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除有特定要求外,应遵守本规范。非执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按规定接受职业后续教育。

  第五条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应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与教育内容。

  第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地方评估协会应合理地组织与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制定并履行自身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地方评估协会、评估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情况。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规范和违规处理的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的执业操作规范;

  (四)资产评估理论;

  (五)执业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对接受教育者的不同要求确定。

  第九条职业后续教育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各种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班;

  (二)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理论研讨会。

  第十条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在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发表专业论文,或获得专业研究成果;

  (三)参与评估培训班的授课;

  (四)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化教学等形式的培训;

  (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的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和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二)组织全国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与选定;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评估协会的职业后续教育工作;

  (四)组织全国性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地方评估协会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的职责是:

  (一)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和职业后续教育大纲,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二)按照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计划组织本地区的后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机构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督促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规定的职业后续教育。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检查与考核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地方评估协会负责检查与考核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与考核规定,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在年检时不予通过。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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