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1999-07-21]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法规(试行)》,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
  经商财政部,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财[1993]59号)。各非试点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应继续执行(87)教计字139号和教财[1993]59号文件。
  特此通知。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