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金麟珠宝首饰公司出口黄金饰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449号]  [1999-07-01]

  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深圳金麟珠宝首饰公司出口黄金饰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函》([1999]外经贸计财发函字第280号)反映,深圳金麟珠宝首饰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黄金饰品出口经营权,为此要求我局批准该公司出口黄金饰品按照《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79号)的有关法规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出口的黄金饰品按有关法规办理退(免)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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