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88号]  [1999-06-03]

农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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