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88号] [1999-06-03]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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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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