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627号]  [1999-06-01]

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推销员证书〉工本费的函》([1999]内贸局函行业字第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后雇佣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人员,发放的《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的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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