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非金融机构承担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通知

[财债字〔1999〕112号]  [1999-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

  1997年第136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将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和中机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承担的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 (以下简称丹麦等国)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移交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据此,经商进出口银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外经贸部委托中技和中机公司承担的丹麦等国的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及部分丹麦混合贷款(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兴安盟玉米淀粉厂和湖北华新水泥厂)的出口信贷部分转贷业务,现改由财政部委托进出口银行承担并进行债务管理,移交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移交工作结束后,进出口银行将负责项目现有档案的管理、外债统计、登记项目项下资金往来情况、代发还本付息通知单、收款、办理对外还本付息及临时性垫付等工作。

  二、原中技和中机公司与项目单位签署的转贷协议继续有效,不再与项目单位签署债务转移有关法律手续。

  三、在业务移交前,中技和中机公司应对转贷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将项目所有文件清理造册。所移交的文件,特别是对外债务和对内债权,须由借款单位确认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真实无误。

  四、贷款项目发生产权变更的,其还款责任应由兼并方或接受转让方继续承担。原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变更的情况在移交工作完成前报有关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原转贷机构备案。

  对于已经破产的企业,担保人必须清偿债务。担保人不能偿还的,由有关财政部门落实偿还责任。

  五、在业务移交前已由中技和中机公司对外垫付的资金,中技和中机公司对被垫付项目单位的债权继续有效,由进出口银行为其单独列账。进出口银行从项目单位还款中扣除划转债务后将余款陆续划给中技和中机公司,并配合中技和中机公司向有关项目单位催收。财政部也将通过财政扣款等形式陆续返还中技和中机公司为项目单位对外垫付款。

  六、划转工作须于1999年9月底前结束。在移交期间对外还款时,对项目单位已汇入中技和中机公司账户的款项,两公司应按期如数对外偿付。对项目单位无法偿还的当期应还部分,中技和中机公司应在付款日前1个月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委托进出口银行暂时对外垫付。

  七、移交工作完成后,如项目单位发生新的拖欠,进出口银行负责按期对外垫付,垫付资金由财政部扣款或用国家提供的用于政府贷款垫付的周转金解决。周转金的使用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当用于垫付的周转金出现不足时,进出口银行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八、中技和中机公司已收取的转贷业务费不再退给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接收后的项目管理费用问题,在进出口银行年度预算中统筹调剂解决。

  九、移交前项目发生的一切遗留问题,原则上仍由中技和中机公司负责处理。

  十、财政部将负责通知丹麦等国政府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中方转贷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移交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发文通知各有关财政部门,移交各方也将联合发文通知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进出口银行将负责丹麦等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

  十一、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