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

[人函〔1999〕79号]  [1999-05-18]

中共西藏区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兑现西藏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藏组字[1998]31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244元提高到人均每月34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区的津贴标准,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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