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征收管理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际字〔1999〕123号]  [1999-05-1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84)外经贸联字第343号文的批示,按照财政部(87)财外字第17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按赠款额征收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于赠款项目前期准备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并在我部和有关单位赠款协议申明确规定。

  但由于一些赠款使用单位属于中央行政机关,无法从正常的行政事业费中支出赠款项目的管理费,致使这些单位长期无法交纳赠款项目管理费,影响了项目的顺利执行。为此,我部就赠款项目管理费的交纳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中央行政机关性质的赠款使用单位,我部将指定赠款项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专用账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由赠款使用单位负责定期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赠款使用单位不再交纳管理费。

  二、凡属于其他类型的赠款使用单位,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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