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1999〕227号]  [1999-04-30]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山西、江苏、辽宁、安徽、甘肃、山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总局核准的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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