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财综字〔1999〕32号]  [1999-04-2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
  五、学位证书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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