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73号]  [1999-04-09]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辽宁、湖北、湖南、四川、海南、江西、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联证字[1999]006号),经研究,现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可并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经济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四、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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