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

[国税法函〔1999〕18号]  [1999-03-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讯是否具备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4号)收悉。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88]国税法字第023号)中已经明确。1994年1月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也应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法字第023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承包、转包形式,在企业中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其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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