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03号]  [1999-02-1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上海、辽宁、甘肃、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并考虑其实际情况,现将该集团所属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中国石油销售东北公司(沈阳)、中国石油销售西北公司(兰州)、中国石油销售西南公司(成都)和中国石油销售华东公司(上海),在1998年度、1999年度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化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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