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114号]  [1999-02-13]

增值税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品种详见附件。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许可证限定数量的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粮食(小麦、大米、玉米)的农膜原料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日期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且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配额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化肥,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1999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目录税号 化肥名称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31031000 过磷酸钙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31042000 氯化钾31043000 硫酸钾31052000 复合肥31053000 磷酸氢二铵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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