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2〕2号]  [1999-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8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国内油品的征、免(减)税事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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