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6号]  [1999-01-13]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2、1998年12月31日前已征税进口的客运飞机,所征进口关税不再调整;未征进口关税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术指标确定适用税率和计征进口关税。
  3、1999年1月1日起进口客运飞机暂定税率,按税委会(1999)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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