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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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评估师是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接受后续培训是注册评估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每个注册评估师都必须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及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对象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评估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六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
(二)执业道德、自律准则和违规处理的有关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
(四)资产评估基础理论;
(五)资产评估专业知识;
(六)国外资产评估知识;
(七)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后续培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更要注重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重点解决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七条 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要求也不相同:
(一)评估机构总负责人应掌握全面管理评估机构的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评估计划、程序、评估报告以及处理、协调内外关系和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能够独立进行评估项目的洽谈,应能制定资产评估方案、确定评估程序,能够控制和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评估中有关的复杂问题,并具备相关的特殊行业知识。同时应具备担任初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三)一般执业人员应能准确履行资产评估方案和程序,掌握评估方法、参数确定、指标设置、评估报告起草和计算机应用等一般行业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一般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三)参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
后续培训也可采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以下方式: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三个培训课时;
(二)参加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授课课时可折算为四个培训课时;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参加评估机构自行组织的专业理论学习、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五)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实习培训;
(六)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视教学等开放式的培训。
以上第(四)至(六)项培训方式为非脱产培训方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培训制度,每年年初向全国公布年度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计划;
(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三)选定或授权选定后续培训的师资;
(四)组织资产评估师资、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五)对全国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后续培训班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本地区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地方资产评估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培训;
(四)组织本地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培训项目或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组织培训项目;
(五)配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后续培训任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估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评估师的内部培训,并积极组织本机构评估人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项目。
四、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地方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各评估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自身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后续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聘请师资的情况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第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
第十七条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列入年检内容。注册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后续培训记录。如注册评估师在三年注册期限内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则不再予以注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和不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非执业会员的后续培训,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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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评估师是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接受后续培训是注册评估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每个注册评估师都必须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及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对象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评估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六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
(二)执业道德、自律准则和违规处理的有关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
(四)资产评估基础理论;
(五)资产评估专业知识;
(六)国外资产评估知识;
(七)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后续培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更要注重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重点解决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七条 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要求也不相同:
(一)评估机构总负责人应掌握全面管理评估机构的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评估计划、程序、评估报告以及处理、协调内外关系和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能够独立进行评估项目的洽谈,应能制定资产评估方案、确定评估程序,能够控制和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评估中有关的复杂问题,并具备相关的特殊行业知识。同时应具备担任初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三)一般执业人员应能准确履行资产评估方案和程序,掌握评估方法、参数确定、指标设置、评估报告起草和计算机应用等一般行业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一般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三)参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
后续培训也可采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以下方式: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三个培训课时;
(二)参加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授课课时可折算为四个培训课时;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参加评估机构自行组织的专业理论学习、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五)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实习培训;
(六)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视教学等开放式的培训。
以上第(四)至(六)项培训方式为非脱产培训方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培训制度,每年年初向全国公布年度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计划;
(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三)选定或授权选定后续培训的师资;
(四)组织资产评估师资、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五)对全国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后续培训班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本地区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地方资产评估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培训;
(四)组织本地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培训项目或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组织培训项目;
(五)配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后续培训任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估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评估师的内部培训,并积极组织本机构评估人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项目。
四、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地方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各评估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自身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后续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聘请师资的情况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第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
第十七条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列入年检内容。注册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后续培训记录。如注册评估师在三年注册期限内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则不再予以注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和不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非执业会员的后续培训,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