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公司厦门分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7号]  [1998-12-09]

营业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平洋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办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8]0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太平洋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办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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