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05号]  [1998-11-27]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四川、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铁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合理解决铁路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株洲桥梁厂等15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等8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摊数额见附表)。附 件:1.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
    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抄 送:铁道部附件1: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序号   单位名称       累计亏损   补亏数额(万元)  地  址1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742    460      沈阳2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884   548       天津3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32    20    北京4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361    224     成都5 丰台桥梁厂       5,559 3,448     北京6  株洲桥梁厂       4,188 2,597 湖南株洲7  都匀桥梁厂       2,423 1,503 贵州都匀8 成都桥梁厂       250 155 成都9 太原轨枕厂 2,963 1,837 太原10 平顶山轨枕厂 830 515 河南平顶山1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24     15      哈尔滨12 镇赉木材防腐厂     973    603 吉林镇赉13 北京木材防腐厂     563    349 北京14 鞍山工务器材厂     1,008 625 辽宁鞍山15 隆昌工务器材厂        212   131 四川隆 昌合计 21,012 13,030
   附件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序号 单位名称   累计亏损   补亏数额(万元)  地 址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987  1,192 沈阳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978 1,186 天津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970 582 西安4 天水铁路信号工厂 2,891   1,734      甘肃天水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68 401 北京6  成才铁路通信设备厂 736 441 成都7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74 542 甘肃天水8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348 209 河南焦作合计 10,452 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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