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条件变化的通知

[财际字〔1998〕84号]  [1998-10-1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

  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决定,在1998年7月31日以后由世行发出谈判邀请的所有硬贷款项目,其贷款条件进行如下调整:

  一、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世行筹资成本加50个b.P.(0.5%)提高到加75个b.P.(0.75%);

  二、加收项目启动费,其金额按贷款总额的1%计算。这笔费用在贷款生效时,借款国要立即支付给世行。

  三、贷款期限、宽限期和承诺费保持不变,即对我国的贷款期;限仍为20年,含5年宽限期。对已承诺但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 0.75%的年率收取承诺费。

  与原贷款条件相比,新的贷款条件相当于贷款利率提高了约 40个b.p. (0.4%)。

  鉴于世行贷款成本增加,请今后在项目选择和设计中,高度重视项目的效益和还款能力。

  请将此文转发有关项目单位。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