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的复函

[财税字〔1998〕152号]  [1998-10-12]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赣府厅文[1998]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的规定,你省进口用于榨取食用油的3万吨油菜籽不属于直接救灾物资,不能享受有关救灾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指示精神,也不宜再为你省进口油菜籽新开特案减免税口子。
  二、考虑到你省今年遭受特大洪灾,油菜籽大面积欠收,严重影响了灾区群众生产的实际情况,你省进口的油菜籽可纳入今年的进口关税配额内,进口关税享受12%的配额内优惠税率,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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