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149号]  [1998-10-05]

江西省地矿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在抗洪救灾重建家园中所需砂、石、砖瓦粘土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赣地厅字[1998]151号)收悉。为了切实有效地保证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因抗洪救灾、重建家园所使用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免征的适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1.灾期直接用于抗洪的砂石粘土;
  2.受灾地区因移民建镇、重建家园(住房及附属设施)所需的砂石粘土;
  3.上述两项因制备砖瓦所用粘土;
  4.砂石粘土的生产期自1998年6月20日至1999年6月20日。
  请切实按照有关免缴程序的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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