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81号]  [1998-10-05]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吉林、黑龙江、江苏、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其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一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一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地址
  一汽长春轻型发动机厂 吉林省长春市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 江苏省无锡市
  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 辽宁省大连市
  一汽集团无锡汽车厂 江苏省无锡市
  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四川省成都市
  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一汽集团成都汽车制造厂 四川省成都市
  一汽集团青岛汽车厂 山东省青岛市
  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广西柳州市
  一汽大连客车厂 辽宁省大连市
  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吉林省四平市
  一汽吉林轻型车厂 吉林省吉林市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