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3号]  [1998-09-11]

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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