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8〕1639号]  [1998-08-26]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计委、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计交能字[1998]3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规定,现将你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安徽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不准对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征收附加费。

  二、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在全国铁路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征收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在货物运输到达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专用票据向收货人核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征收入的2‰。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代收单位及时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或有权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代征收手续费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芜湖长江大桥建设。

  六、你省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七、请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四)第四项“国家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增列以下内容:“4.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在安徽省内运输的货物和从外省到达本省的货物,按照在省内运输的距离计算,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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