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8〕57号]  [1998-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师、助理会计师A类及会计员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和会计实务三科目均为60分。
  助理会计师: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均为55分,会计实务科目为60分。
  会计员: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实务科目均为55分。
  (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B类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科目均为60分,审计科目为55分。
  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和会计原理科目均为60分,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科目均为55分。
  二、要求
  1、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会计员考试二科、A类考试三科以及B类考试五科(包括1997年以前通过的部分科目和免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请将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复核结果,包括B类考试五科累计合格人员的情况,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项认真填写,请勿遗漏。请将统计表于本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准。
  3、请按照《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做好公布考试成绩等有关工作,并根据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登记、建档等后续管理工作。
  
附表: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注:B类合格人数栏目包括以下内容:
  1、1998年度考试五科一次通过的人员。
  2、在1997年以前的考试中通过部分科目(含免试科目),又在1998年度的考试中通过剩余科目,累计五科合格的人员。
  单位:(盖章)_____填表人:_____填表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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