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8〕279号] [199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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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