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1998〕359号] [1998-06-16]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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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总局核准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相关钢材企业协商,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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