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8〕319号]  [1998-06-04]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