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财税政字〔1998〕52号]  [1998-04-10]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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