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1998-03-23]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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