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1998〕115号]  [1998-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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