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60号]  [1998-01-23]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12      北京市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市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市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5      北京市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2       北京市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州市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市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10      浙江杭州市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市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12  湖南建材纸厂            3       湖南南县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4       河北涿州市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市15  大洼稻草板厂            3       辽宁盘锦市16  中环国际旅行社           6       北京市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        15      北京市18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市19  北京龙都宾馆            5       北京市20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市21  南京岩棉厂             3       江苏南京市22  常熟新砼厂             3       江苏常熟市23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市24  兰州岩棉厂             0.5       甘肃兰州市25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嵊州市26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市27  中卫新材厂             0.3       宁夏中卫28  湖南金壁公司            1       湖南常德市29  泰兴壁纸厂             2       江苏泰兴30  常州丽宝第公司           9       江苏常州市31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市32  江阴化工塑料厂           4.5       江苏江阴市33  江阴塑料地板厂           4       江苏江阴市34  镇江合成厂             2       江苏镇江市35  苏州立邦漆公司           5       江苏苏州市36  营口铝格厂             3       辽宁营口市37  成都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市38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市39  吴县镀膜玻璃厂           4       江苏苏州市40  营口铝材厂             1.2       辽宁营口市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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