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10号]  [1998-0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中旅总社      435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2   中侨总公司     78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3   中汽公司      23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4   华侨饭店      15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5   中旅大厦      33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6   中饭公司      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7   中实公司      1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合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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