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计委、供销合作社,中华棉花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储备棉管理体系,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储备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储备棉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的管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储备调控体系包括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棉花储备,以国家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管理,省级棉花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 国家储备棉归国家所有,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储备棉的吞吐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和正常轮换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第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国务院负责。各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第六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和各省供销合作社棉麻(棉花、特产、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下负责国家储备棉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要设专门管理储备机构,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配备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由业务、安全、检验等方面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承储单位储备棉总量在2.5万吨以上的应配备专用交通、通讯等工具,以保证国家储备棉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棉花储备库是国家棉花储备的基层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储备库工作的领导及安全指导工作,加强对储备库的人、财、物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储备棉的收储、动用计划由国家计委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建议,会同供销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到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供销社、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华棉花总公司。
第十条 储备棉的存放要本着相对集中、流向合理、便于中转运输的原则,选择交通条件便利,靠近大城市及重点销区,管理规范、各项设施齐全且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备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挂“国家棉花储备库”牌子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的储备棉出入库流向计划。
第十二条 由于出入库时间集中,受批次、重量影响等客观因素,允许实际出入库数量比计划数量有2%的差异,超过2%的部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入库价格和质量标准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储备棉入库验收要按《国家储备棉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把好入库质量关。
第十五条 储备棉出库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承储单位要按上级下达的出库流向计划优先安排存储时间较长的棉花出库,出库手续按照《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储备棉出库质量按原进原出的原则。依据入库验收所确认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水杂和重量结算,除霉烂变质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
第四章轮换制度
第十七条 储备棉实行定期轮换,以保证质量,减少储备棉自然变异的影响。原则上3年左右轮换一次。
第十八条 储备棉的轮换计划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实施,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由承储单位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按私自动用储备棉论处。
第十九条 储备棉轮换的原则,按同质、同量、同价进行。轮换出、入库储备棉价格有差异时,按《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保管账卡的设置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棉要与省级储备棉和商品棉严格分开管理。国家储备棉必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设账和核算。其财务处理按《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要按储备棉的产地、批次、等级、数量等项目设置保管账、库存平面图、表。存放储备棉的每栋库内要设置辅助保管账和垛位平面图及垛位卡。每栋库内棉花垛卡、辅助保管账要与本储备库保管账所载等级、数量一致。做到货、账、卡、图、表相符。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设置储备棉明细分类账,分别按棉花承储库(地区)、按等级设立账户,核算数量、单价、金额。承储单位棉花明细分类账的数量、等级必须与各储备库保管账数量、等级相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账的汇总数按月编报《国家储备棉库存月报表》,并于月后15日内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储备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储备棉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各承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国棉麻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实现所属存放国家储备棉的储备库计算机联网,以及时、准确反映储备棉分布的数量、等级、出入库情况、储备资金变化等,强化储备棉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每年组织一次对国家储备棉的检查,各承储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要加强节日、雨季的定期和平时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储备棉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承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对储备棉数量变动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各项奖惩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各承储单位的管理情况,对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棉计划,模范遵守储备棉有关办法的主管部门、仓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储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细则,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储备棉库存月报表(略)
2.国家储备棉库存明细表(略)
3.国家储备棉垛卡(略)
4.国家储备棉库存明细分类账(略)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储备棉管理体系,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储备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储备棉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的管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储备调控体系包括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棉花储备,以国家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管理,省级棉花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 国家储备棉归国家所有,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储备棉的吞吐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和正常轮换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第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国务院负责。各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第六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和各省供销合作社棉麻(棉花、特产、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下负责国家储备棉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要设专门管理储备机构,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配备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由业务、安全、检验等方面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承储单位储备棉总量在2.5万吨以上的应配备专用交通、通讯等工具,以保证国家储备棉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棉花储备库是国家棉花储备的基层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储备库工作的领导及安全指导工作,加强对储备库的人、财、物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储备棉的收储、动用计划由国家计委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建议,会同供销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到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供销社、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华棉花总公司。
第十条 储备棉的存放要本着相对集中、流向合理、便于中转运输的原则,选择交通条件便利,靠近大城市及重点销区,管理规范、各项设施齐全且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备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挂“国家棉花储备库”牌子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的储备棉出入库流向计划。
第十二条 由于出入库时间集中,受批次、重量影响等客观因素,允许实际出入库数量比计划数量有2%的差异,超过2%的部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入库价格和质量标准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储备棉入库验收要按《国家储备棉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把好入库质量关。
第十五条 储备棉出库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承储单位要按上级下达的出库流向计划优先安排存储时间较长的棉花出库,出库手续按照《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储备棉出库质量按原进原出的原则。依据入库验收所确认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水杂和重量结算,除霉烂变质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
第四章轮换制度
第十七条 储备棉实行定期轮换,以保证质量,减少储备棉自然变异的影响。原则上3年左右轮换一次。
第十八条 储备棉的轮换计划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实施,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由承储单位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按私自动用储备棉论处。
第十九条 储备棉轮换的原则,按同质、同量、同价进行。轮换出、入库储备棉价格有差异时,按《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保管账卡的设置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棉要与省级储备棉和商品棉严格分开管理。国家储备棉必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设账和核算。其财务处理按《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要按储备棉的产地、批次、等级、数量等项目设置保管账、库存平面图、表。存放储备棉的每栋库内要设置辅助保管账和垛位平面图及垛位卡。每栋库内棉花垛卡、辅助保管账要与本储备库保管账所载等级、数量一致。做到货、账、卡、图、表相符。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设置储备棉明细分类账,分别按棉花承储库(地区)、按等级设立账户,核算数量、单价、金额。承储单位棉花明细分类账的数量、等级必须与各储备库保管账数量、等级相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账的汇总数按月编报《国家储备棉库存月报表》,并于月后15日内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储备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储备棉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各承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国棉麻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实现所属存放国家储备棉的储备库计算机联网,以及时、准确反映储备棉分布的数量、等级、出入库情况、储备资金变化等,强化储备棉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每年组织一次对国家储备棉的检查,各承储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要加强节日、雨季的定期和平时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储备棉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承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对储备棉数量变动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各项奖惩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各承储单位的管理情况,对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棉计划,模范遵守储备棉有关办法的主管部门、仓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储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细则,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储备棉库存月报表(略)
2.国家储备棉库存明细表(略)
3.国家储备棉垛卡(略)
4.国家储备棉库存明细分类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