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4号]  [1997-12-12]

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东、浙江、上海、江西、江苏、福建、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30      北京2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深圳3    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     30      陕西咸阳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     30      山东济南5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30      浙江宁波6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30      福建福州7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25      广东珠海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杭州9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15      浙江杭州10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10      河北石家庄11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10      云南昆明12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10      黑龙江哈尔滨1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10      海南海口14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15   中国电子进出口吉林公司     10      吉林长春16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8       江西南昌17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     8       湖北武汉18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8       四川成都19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8       陕西西安2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8       江苏南京21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8       福建厦门22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8       内蒙古呼市2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5       安徽合肥2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8       山西太原25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8       河南郑州26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5       湖南长沙27   中国电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5       甘肃兰州28   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       5       四川成都29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公司     5       辽宁大连30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  计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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