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基宇〔1997〕661号]  [1997-10-27]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开展以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对账、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成效显著,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求年内基本完成“拨改贷”转资本金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文的要求,审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材料。

  二、审核中主要核对附表数字及建设银行对账签证单。

  三、审核中资金本息余额与企业上报、建行审核数不一致,一时又无法取得一致的,可将情况在审核栏中注明。

  请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以上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核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