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表
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
四、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附件一: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表(见右侧附表)
附件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6亿元。从1997年9月22日开始发行,至10月21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债券购买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2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由财政部、劳动部按照1996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购买情况确定下达,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按期完成募集任务。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办理系统内的利息及本金划拨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10月21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号:0215001-9705
用 途: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号:10051
为便于核对与管理,在缴款时,请在汇款用途栏上加注北京市财政局的缴款代码(见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附件三“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托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2‰。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款后(以10月26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本期债券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到期兑付本金时,兑付手续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2‰,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1.8‰,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手续费的使用范围,比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财国债字第29号)办理。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将本期债券落实情况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通报,北京市财政局应在10月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5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四“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略)
附件三:委托转帐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购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规定的利息支取办法,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担义务
1.向甲方指定利息转帐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为:
帐号 为:
2.利息转帐开户银行及帐号如有变动,应在利息支付日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对未到帐利息款项,于利息支付日过后1个月内及时通知甲方查询。
第二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每年利息支付日(节、假日顺延),按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提供的帐户划转利息。
2.协助乙方追查未到帐利息款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由于乙方指定帐户有误或未及时向甲方通告帐户更改造成的利息款项未到帐,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及时划转利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七年 月 日
附件四: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表
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
四、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附件一: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表(见右侧附表)
附件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6亿元。从1997年9月22日开始发行,至10月21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债券购买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2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由财政部、劳动部按照1996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购买情况确定下达,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按期完成募集任务。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办理系统内的利息及本金划拨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10月21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号:0215001-9705
用 途: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号:10051
为便于核对与管理,在缴款时,请在汇款用途栏上加注北京市财政局的缴款代码(见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附件三“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托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2‰。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款后(以10月26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本期债券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到期兑付本金时,兑付手续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2‰,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1.8‰,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手续费的使用范围,比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财国债字第29号)办理。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将本期债券落实情况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通报,北京市财政局应在10月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5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四“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略)
附件三:委托转帐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购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规定的利息支取办法,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担义务
1.向甲方指定利息转帐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为:
帐号 为:
2.利息转帐开户银行及帐号如有变动,应在利息支付日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对未到帐利息款项,于利息支付日过后1个月内及时通知甲方查询。
第二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每年利息支付日(节、假日顺延),按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提供的帐户划转利息。
2.协助乙方追查未到帐利息款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由于乙方指定帐户有误或未及时向甲方通告帐户更改造成的利息款项未到帐,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及时划转利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七年 月 日
附件四: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