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2号]  [1997-08-22]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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