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税函〔1997〕355号]  [1997-06-12]


  近接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关于1997年度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经综[1997]11号)。经审核,同意该中心向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提取1997年度管理费460.65万元。该中心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向下属分支机构、部属单位分摊管理费标准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1  哈尔滨铁路局     34.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  沈阳铁路局      57     辽宁省沈阳市3  北京铁路局      50.55  北京市4  呼和浩特铁路局    9.57   内蒙呼和浩特市5  郑州铁路局      54.34  河南省郑州市6  济南铁路局      44.1   山东省济南市7  上海铁路局      44.73  上海市8  南昌铁路局      6.39   江西省南昌市9  广铁(集团)公司   37.5   广东省广州市10 柳州铁路局      15.75  广西省柳州市11 昆明铁路局      15.45  云南省昆明市12 成都铁路局      35.15  四川省成都市13 兰州铁路局      21.74  甘肃省兰州市14 乌鲁木齐铁路局    11.85  新疆乌鲁木齐市15 工程总公司      5.6    北京市16 建筑总公司      5.6    北京市17 中车总公司      4      北京市18 物资总公司      2      北京市19 通号总公司      1      北京市20 浦东铁路集团公司   1      上海市21 海南华铁运贸有限公司 1      海南省海口市22 深圳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1      广东省深圳市23 厦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      福建省厦门市
            总计4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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