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商字〔1997〕218号]  [1997-05-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伊拉克欠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7]29号)精神,外贸企业因执行中国伊拉克两国政府协议所欠银行贷款实行“计息挂帐、专户反映”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现将外贸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息挂帐”后,外贸企业在计息挂帐期间,对所欠贷款暂不向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挂帐期满后,连同贷款本息一并归还银行。
  二、在“计息挂帐”期间,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利息和应付银行贷款利息做帐外登统,不计入财务费用。
  三、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要专户反映,不计算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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